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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必要的教育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它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的高级专门人才和提高广大劳动者政治、科技、文化素质的重大任务。

第二条  为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弘扬“厚德、博学、笃行、创新”的校训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照国家成人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指定的教学点(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用书信或传真方式,并附上学生家长(或学生)所在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的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条件并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不发给与修业有关的证明材料;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经过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当年的十二月十五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在籍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并注册的,须提前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以电话方式请假)并连同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报到注册的请假审批权限为:一周以内由教学点(站)领导审批,半月以内由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半月以上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请假手续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备案。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的按旷课论处。无故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在读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进行注册。经过注册的学生即取得本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其它情况复学注册,应先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学点(站)签署意见、学院教务科同意后,才能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进行注册。

第十条  函授学生除第一学期外的以后各学期的注册时间,安排在上一学期最后一次集中面授时办理。各类学生均应按规定标准一次缴足一学年的全部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  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注册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档案。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
1.所有考试课程的考核均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科统一安排考试日程。考试方法视课程性质而定,包括闭卷、开卷考试、口试等方式;
2.考查课程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结合学生平时学习情况(作业、学习报告或平时测验、课堂纪律、出勤等),采取撰写课程报告、综述、论文、口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等方式评定成绩;
3.单独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实验课、课程设计、各种实习等),参照《西南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和《西南科技大学学生实习暂行办法》制定考核方案,学院审核后,由任课教师根据方案进行评定;
4.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实践环节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未按要求完成实验等实践环节的平时考核记0分。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程理论考试。

第十六条  免修:
1.学生在考入本校学习前,若参加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成人高等学校学习,学习层次高于或等于现学习层次,对于已取得考试合格的课程,只要与现在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相同者,凭该课程考试合格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确认后,可予免修,并按原成绩记入学籍表中;
2.每学期只对当期新生办理(按教学计划上所有可免修的课程一次办理),并且必须在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申请免修。免修申请表交教学点(站);
3.各教学点(站)按照课程免修的规定初审签字后,统一将免修申请表于6月20日前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办理;
4.逾期及学生在入学后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合格的课程均不再办理免修手续。

第十七条  成绩登录、查询、查卷。
1.各专业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上期学生成绩单一式两份交到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成绩经提交后,不能修改。如有错报、漏报成绩等,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经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科负责成绩更改;
2.学生可在教学点(站)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课程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内,学生可向所属教学点(站)提出复查申请,由教学点(站)工作人员在一月内汇总后提交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过时不再受理;
3.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收到教学点(站)的成绩复查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会同阅卷教师进行复查工作,并在复查申请汇总表上签字确认复查后的考试成绩;
4.复查中发现成绩有误,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要及时在成绩库内修正,并将复查结果通知教学点(站)。

第十八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基本学制内:
(1)对于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在下学期期末考试时进行一次补考,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
(2)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在基本学制结束前再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仍按实际考试成绩记。
2.在基本学制结束到修业年限范围内:
(1)补考不及格者需要重新学习,重新学习及格后按实际考试成绩记;
(2)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一次,重新学习后成绩择高分记;
(3)重新学习按物价局批准学分制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含变更专业、变更学习形式)。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无正当理由者;
2.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4.应予退学者;
5.毕业年级者。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入学考试科目一致;
2.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同一科类;
3.不得转往本教学点(站)本年级未开设的专业;
4.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艺体专业和非艺体专业之间互转;
5.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办理转专业所需材料:
1.转专业申请表;
2.特殊情况转专业者提供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其他说明:
1.教学点(站)将转专业情况汇总后于每年的4-6月将所有材料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逾期不再办理;
2.学生提出申请后,第一学期仍在原专业学习和考试。未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教学点(站)不得私自将学生调至新专业学习和考试。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无正当理由者;
2.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4.应予退学者;
5.毕业年级者。

第二十六条 办理转学所需材料:
1.由转学学生填写的《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
2.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跨省转学一式二份)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3.学生学习成绩证明,跨省转学一式三份。 

第六章  转教学点(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教学点(站),若确实由于学生单位地址发生改变,导致无法在原教学点(站)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教学点(站)。

第二十八条 转教学点(站)者,学生本人填写转教学点(站)申请表,并出具单位证明,经两教学点(站)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批。

第二十九条 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出具审批文件或批复至教学点(站),由原所在教学点(站)出具转教学点(站)通知单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1.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修业年限出具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应按退学通知期限(接到退学通知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学校不发给退学证明;
3.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2.其它原因休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和生活、工作情况汇报向教学点(站)申请复学;
3.教学点(站)签属意见后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复学;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章  修业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我校成人教育采用学年学分制。
高中起点专科基本学制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5年;
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5年;
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修业年限为5-7年。

第三十七条  毕业条件: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各类学分和最低毕业总学分,德育、体育等方面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分制规定的基本学制内,课程修读考核后仍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在修业年限内,在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可向教学点(站)报名,申请选修不及格课程。教学点(站)汇总后上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考试,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能参加换证考试。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时,凡有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经考核后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肄业处理的学生不能参加换证考试。

第十章  毕业证书遗失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毕业证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只能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由学生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日报刊登遗失声明;
2.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补办《毕业证明书》书面申请;
3.经审核属实的,学校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
4.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时,需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两寸蓝色背景彩照两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办理《毕业证明书》工本费按物价局批准标准收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11级及其以后学生,此前各年级学生按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